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充分利用学校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加强辅修专业过程管理,切实提高辅修专业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是指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主修本专业的同时,修读另外一个专业的课程。学生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取得相应的学分,符合辅修专业授位条件,可颁发辅修证书,授予第二专业学士学位。
第三条辅修专业应为学校优势特色专业或新兴专业,对应专业一般应有五届及以上本科毕业生。辅修专业按照陕西省物价局批复的收费标准,分学期根据学生所选课程的学时收取费用。
第二章 培养计划
第四条开办院(系)应加强辅修专业介绍宣传,负责制定辅修专业培养计划,安排分学期教学计划和教学任务,明确课程设置、选课学分、修读要求、开班人数、授予第二专业学士学位等具体规定,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五条辅修专业课程设置应为对应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方向课中的主干课程。一般以课堂教学为主,安排有毕业设计(论文)环节。课程总学分数不低于36,其中毕业设计(论文)学分数不低于8。各门课程可安排一定的课外学时,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主,不计入学分,不收取费用。
第六条辅修专业课程按年级分5个学期开设,每学期开设课程的总学分数不超过10。学生从入校第二学年开始修读辅修专业课程,其中课堂教学安排在第3-6学期,毕业设计(论文)在第7学期进行。
第三章 教学安排
第七条辅修专业课程应选派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讲授,相应课程的教学大纲、选用教材、考核内容等,可参照对应专业课程的具体要求等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任务、课表编排、网上选课、课程考核、质量监控、成绩管理等教学环节应与主修专业教学同步进行,教学工作量与主修专业同质同酬。
第九条辅修专业学生人数较多时可采取单独编班,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正常教学周7-8节、晚上和周末,原则上首期报名人数少于40人不予开班。修读过程若学生人数少于10人,可采取跟班听课或随低年级辅修专业听课。
第十条开办院(系)负责做好辅修专业日常教学组织、考试安排及成绩管理等各环节教学工作,若当年辅修该专业人数超过40人,一般应指定专门班主任,若首期报名人数超过该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开班人数,可制定相关条件遴选。
第十一条学生所在院(系)负责本单位修读辅修专业学生的资格审核和学习过程管理,引导学生处理好主修与辅修学习的关系,督促辅修专业学生按规定时间选课缴费,按时上课,及时查询辅修成绩,协助做好辅修专业课程学习和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修读规定
第十二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主修专业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及格,且平均学分绩点在2.0及以上,无任何违纪作弊等,学有余力可结合自身兴趣爱好及特长等实际情况,按照相应辅修专业的修读要求,申请修读一个辅修专业。
第十三条学生申请修读的辅修专业原则上应和主修专业分属不同的学科门类或属于不同的专业类,与主修专业相近的专业不能作为辅修专业。
第十四条辅修专业由学生自愿申请,首次修读须按规定时间进行网上报名,安排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中期。通过资格审核,分学期进行网上选课,根据选课学时缴纳费用后,方可参加相应辅修专业课程学习和考核。
第十五条辅修专业的教学活动与主修专业有冲突,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安排。辅修专业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予补考,应随低年级重修。重修的课程不缴纳费用,上课时间冲突可申请免听。对于第六学期辅修专业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由于毕业前无法重修,可在第七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六条辅修专业学生的学籍保留在主修专业不变。辅修专业课程不作为学籍审查及处理、主修专业累计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及学位授予等的依据,辅修专业课程考核违纪作弊等纪律处分与主修专业同等处理。
第十七条辅修专业学生应首先保证主修专业课程的学习,若主修专业必修课程累计2门及以上不及格,或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等,应中止继续修读辅修专业课程。学生中途停止或放弃辅修专业课程学习,已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辅修专业课程一般不允许跨校区修读,若由于校区变化等造成学生后续无法继续修读辅修专业,其已获准的课程成绩及学分可申请计入主修专业选修课程或通识拓展课程。
第十九条学生应及时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课程设置及考试安排等,核实个人辅修专业课程成绩及学分获准情况,并按规定时间进行辅修专业网上报名、选课、缴费、上课、考试、评教等。逾期未选课或未缴费视为自动放弃修读辅修专业。
第二十条辅修专业所开设的课程原则上应全部选课修读,方可按规定授予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必修课程相同时,学生可申请免修对应的辅修专业课程,若免修课程超过2门不得授予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若申请的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相近或属于同一专业类,可允许学生修读辅修专业部分课程,但不得授予第二专业学士学位。
第五章 授位审核
第二十一条学生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可根据其修读辅修专业课程情况,提供辅修专业课程成绩单,并按以下相关规定颁发辅修证书(非学历证书),在主修专业学位证书中注明获得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同一个证书)。
(一)已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取得相应的学分,且辅修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0及以上,可颁发辅修证书,并授予第二专业学士学位。
(二)未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取得辅修专业课程总学分数在20及以上,可颁发辅修证书,不授予第二专业学士学位。
(三)未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取得辅修专业课程总学分数低于20,不颁发辅修证书,不授予第二专业学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学生本科毕业时辅修专业课程学习自动终止,未能按期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者,不得授予第二专业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院(系)每年对学生主修专业进行毕业和授位审核时,同期审核当年毕业学生的辅修专业情况。开办院(系)负责审核学生辅修专业课程成绩及学分获准情况,初步审定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将审核结果报教务处核准。教务处综合学生主修专业的毕业和授位审核情况,确定出拟授予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辅修专业课程成绩单由开办院(系)打印核准,经教学院长(主任)签字,加盖院(系)公章,教务处审核并加盖教务处公章后,一式两份分别存于学生档案和学校档案馆。若学生取得辅修专业课程总学分数低于10,辅修专业课程成绩单一般不予打印归档。辅修专业课程考核等相关教学资料应保存至学生毕业离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辅修专业费用按文科类15元/学时,理工类20元/学时,艺术建筑类30元/学时,由教务处根据学生选课学时核算后,报财务处统一收取,并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服务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辅修证书及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等纸质文档存于学校档案馆,其他未涉及内容参照学校相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实施细则(试行)》(西建大[2008]255号)、《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课程注册费管理办法》(西建大[2008]256号)同时废止。